隋唐公廨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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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唐时期收租以供公用的官田。由各级官府经营管理。隋开皇十四年(594)诏省、府、州、县皆给公廨田以供公用。唐初,在京诸司、州县及其他政府机构都给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。
唐朝官府经营公廨田的方式与职田相同,采用租佃制。地租主要征收粟、麦、草、丝等实物,也征收一部分货币。租额按规定每亩不得超过六斗。农民佃种公廨田、职田,经常是被强制抑配,而不是自愿的。
唐朝政府管理公廨田和职田,置有白簿和黄籍。白簿是品官职田和官府公廨田实际情况的记录,内容包括职田、公廨田的地段、顷亩、四至和佃户等。白簿每年州县勘造一次,六月三十日前申报尚书省复查核实,至十月三十日据簿征收,给付本官。黄籍则是职田、公廨田的正式簿籍,每三年勘造一次。但后来官府多不认真执行,并不每年向尚书省申报白簿。自天宝九载(750)以后,黄籍更是多年不造。代宗大历十四年(779)重申旧令,实际效果恐也很少。
堰头牒 在管理渠堰的堰头向上申报的文牒中记载有县公廨田七亩 新疆吐鲁番出土
参考书目
王永兴:《唐田令研究从田令和敦煌文书看唐代土地制度中几个问题》,《纪念陈垣诞辰百周年史学论文集》,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,北京,198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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