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检推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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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代清查人户的人口、驱奴、土地、车马、资财,核定其财产总额的制度。据以征收物力钱(财产税),并排定户等,征发差役。金初对人户三年一籍。金世宗完颜雍大定四年(1164),以贫富变更,赋役不均,始行通检,分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(一说二十四人)分路通检天下物力。由于标准不一,一些官吏又以苛酷多取为功,因而出现诸路不均,百姓无法承受的弊害。金世宗在次年发布了“通检地土等第税法”,使轻重不均的现象有所改善。十五年,世宗又命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。推排在手续上较通检简化。二十年底,在猛安谋克人户内也开始进行推排,先自中都路起,然后于二十二年八月在外路推行,办法是“集耆老推贫富,验土地、牛具、奴婢之数,分为上、中、下三等”。大定二十六年又分路推排,总计全国物力钱约为三百余万贯。其后,金章宗完颜璟泰和八年(1208)又进行过全国性的推排。此外,在一些受水灾和兵荒的地区又往往随时遣官推排,以济贫乏。这一制度的实行,虽不免有官吏苛增物力,为害百姓的事,但对均平赋役仍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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