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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税户

    辽、金户籍名称之一。辽代头下军州所属的人户,具有既依附于领主,又从属于国家的两重性质。头下人户在缴纳赋税时,既“输租于官,且纳课给其主”,故称为二税户。凡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,征税各归头下,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。辽代的皇帝、贵族迷信佛教,经常把民户或所属人户作为施舍,大量赐送给寺院。这些民户所应纳的赋税,一半输寺,一半输官。因此,他们也同称为二税户或寺院二税户,两种二税户的负担各不相同。辽亡,头下军州制已不存在,头下的二税户也随之消失;惟寺院二税户的名目仍为金所继承。在辽金之际的混乱局势中,寺院多隐匿实情,把这些人户抑为低贱的奴婢户役使,以致诉讼屡起,金世宗大定二年(1162),政府规定将这种二税户之能提出证件者放免为民。二十九年,金章宗完颜璟即位,又遣使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税户,“凡无凭验,其主自言之者;及因通检而知之者,其税半输官,半输主。而有凭验者悉放为民”。据记载,这次北京等路所免二税户凡一千七百余户,一万三千九百余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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