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察
明代考核文官的方法。又名大计。包括京察、外察两种形式。洪武四年(1371)命工部尚书朱守仁廉察山东莱州诸郡官吏;六年命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有无过犯,奏报黜陟,此为考察之始。弘治年间考察制度臻于完备。万历中叶渐趋败坏。京察,亦称内计,考察对象为京朝官。洪武十四年定京察之法:五品以下听本衙门正官考验行能勤怠,五品以上及近侍、御史等则由皇帝自裁。十六年又对此制稍加裁酌,改由吏部核考。弘治十七年(1504)规定:京官考察每六年举行一次,在巳、亥之岁。届时,四品以上官员具疏自陈,听皇帝裁定去留。确定去留后,而居官行为不当即有遗行者,再由科道官纠劾,谓之拾遗。被弹劾而列入拾遗的官吏,一般很难获免。五品以下官吏则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核后具册奏请。由于明代实行南、北两京制度,所以京察又有南察、北察之分,以北察尤为重要。外察,亦称外计、朝觐考察,考察对象为地方官,始于洪武十一年。洪武初,地方官每年一朝。二十九年规定三年一次,即丑、辰、未、戌年为朝觐之期。朝毕,随以察典,方法如京察之制。京察和外察皆由吏部尚书、都察院都御史、考功司郎中主持,并密托吏科都给事中、河南道掌道御史咨访。被察官吏分贪、酷、浮躁、不及、老、病、疲、不谨八类,称之“八法”。处分有致仕、降调、冠带闲住、为民四等。洪武至万历初年的考察,虽有弊端,但不失为考核文官的一项较为有效的措施,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整饬吏治,稳定封建统治,如弘治六年考察被罢官的官员达一千三百余人。万历以后,官僚集团内部互相攻讦,结党营私,考察成为党争的工具。东林党人居官多清廉,主持察典也较公正,而反东林者多赃私狼藉,党同伐异,考察因之益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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