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税自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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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关税政策上实行的重大措施。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,中国由于受不平等条约的约束,丧失了关税自主权,中国海关成为帝国主义侵华工具,因此,收回关税自主权成为中国人民反帝爱国斗争的重要使命。中国共产党和改组后的中国国民党都明确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、要求关税自主的主张。1925年五卅运动后,北京政府和英美等十二国在北京召开关税特别会议,但因时局动荡无结果而终。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,宣告关税自主,并公布国定《进口税暂行条例》。1928年6月,国民政府发表“改订新约”的对外宣言,关税自主为其两项主要内容之一。同年7月,国民政府与美国首先签订了《中美关税条约》。随后,又先后同挪威、比利时、意大利、丹麦、葡萄牙、荷兰、英国、瑞典、法国、西班牙等国缔结了“友好通商条约”或新的“关税条约”。国民政府把关税会议时各国承认的七级税则公布为国定税则,并声明自1929年2月1日起实行。到1930年,日本也终于同意了《中日关税协定》。国民政府经过这些“改订新约”的措施,在关税自主权上取得了一些进展,但这只是帝国主义所作的某些让步,海关行政管理权仍掌握在外国人手里,中国政府仍不能完全自主地制定税率。尽管这样,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措施,增加了国家关税的收入,并有利于国内工商业的发展,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。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,中国人民才真正获得关税自主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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