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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店

    明代由官府开设的特殊店铺。始设于吴元年(1367年)之前。吴元年四月,朱元璋(即明太祖朱元璋)下令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,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,作为明朝政府征收商税的机构。官店之名仍然保存,并一直延续到明末。主管官店者多为皇帝的亲信太监。收入一般归国家支配。

    官店大都设于商业比较发达与交通便利的地区,如南京、北京、宣府、运河沿岸之通州张家湾、天津、山海关外之八里铺,以及山西的蒲州、江西的东乡等地,都设有官店。有些地方则设有多处。官店一般大于私人店铺,如大宁都司的官店,新旧店房多达数千间。官店的作用因时而异。约从建立之初至洪武时主要用于刺探军情和征收商税;永乐到景泰时逐渐变为停贮客商货物的塌房(货栈),借以征收商税与牙钱钞、塌房钞的场所;景泰以后或出赁收租,或充当牙行、塌房并兼收商税。官店的收税则例,有的是依时估计物资价值收税,有的对商品的纳税税额作具体规定,也有根据运载客货的车船数字收税的。主管官店者往往依仗权势,或强行邀截客商,或低价卖出客货,贻害商民。官店既可征商取利,故权贵之家每恃势向皇帝奏讨。由于赏赐日多,约到宪宗初,京师官店已大都为权贵所有。明中叶以后,不少官僚提出要将京师官店塌房尽数勘实,收归明朝官府所有,争论相当激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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