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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籴

    原指官府出资向百姓公平购买粮食。唐中期以后,逐渐成为官府强加于百姓的抑配征购。始见于北魏孝明帝“收内郡兵费与民和籴,积为边备”。

    唐建国初,即行和籴。贞观初年,朔州刺史张俭请于晋北和籴,以充边储。唐政府陆续设置“和籴使”、“和籴副使”等专职官员管理和籴事务。中唐以后,和籴往往通过各府县按散户配人的方法强制进行。不仅没有公正的价格,而且在付值时多以“杂色匹缎”充数,使民户又受到一层剥削。和籴之粮还强令民户运到指定州县。从开元年间(713~741)起,唐政府多次下令,力图消除和籴中的积弊,但成效不大。

    宋代和籴比唐代更加广泛。官府和籴的籴本,包括铜钱、铁钱、银、盐、茶、香药直到纸币、官告、度牒等。和籴有博籴、便籴、对籴、结籴、俵籴、寄籴等几十种名目,实际上大致可分置场和籴与抑配征购两类。置场和籴是官府在指定地点招徕富豪、商人出售粮草。由于富豪、商人和官吏通同作弊,操纵粮草价格,出售劣质粮草,官府往往亏损籴本。宋廷为扭转籴本亏损的局面,加之某些时期的财政危机,遂愈来愈多地实行抑配征购,按人户的户等、家业钱额、税钱额、税粮额、顷亩额强制摊派和籴,又采用支移、折变、加耗、大斗、大斛等名目,额外加税。北宋时,河东路十三个府、州、军两税额为三十九万余石,和籴额竟达八十二万余石,而籴本不断减克,似有实无。宋高宗赵构时,四川税粮一石,承担和籴一石,谓之对籴。宋孝宗赵眘时,曾令两浙、江东路,有田一万亩,要承担和籴两千五百石。南宋后期,民间和籴负担尤重,常熟县(今属江苏)秋税为七万余石,而和籴额却多至三十万石,少亦不下十四五万石。官府从纸币、官告、度牒之类作籴本,所值无几,又因胥吏、揽户等层层贪污勒索,地主转嫁和籴负担,对农民造成极大的骚扰和痛苦。

    辽于沿边诸州广设和籴仓,所储达二三十万石。金代和籴亦采用抑配的方法,甚至不给价。宣宗南迁后,和籴更重,百姓弃业流亡者极多。元代和籴包括粮草,其值以钱钞或盐引支付。每岁收粮数十万石,以供应上都、和林,并作备荒之用。和籴草料主要在大都(今北京)周围进行,盐两斤折草一束,岁收草达八百万束。明清两代常平仓中的谷物,有一部分即从民间籴入,官吏克扣、给价不足等弊端仍然存在。

    参考书目

    朱家源、王曾瑜:《宋朝的和籴粮草》,《文史》第24辑。

    斯波義信:《宋代市籴制度の沿革》,《青山博士古稀纪念宋代史论丛》,日本省心书房,1974。

    张泽咸:《唐五代赋役史草》,中华书局,北京,1986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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