众
商代农业生产者。或称众人,文献上又称“小人”。众人大多原为殷商本族的成员,其中有些最初即是劳动群众,有些则源于因各种原因而地位下降的贵族。他们一般都从事农业生产劳动,地位处于社会下层。在商代甲骨文中,常见众人耕作、参与田猎活动的记载。
殷商时期, 众、众人亦经常被征作战, 接受军事训练,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主要部分。商王对他们非常重视,甲骨文中就累见“米众”一词。“米” 读作 “敉”或“”,《说文》云:“敉,抚也。”即恤抚众人之意。《尚书·盘庚》三篇,第一篇即是记载盘庚迁殷时召集众来王庭,对之训话。从甲骨文中用词语气来看,商王对众常用“令”“乎”,与差遣某地奴隶主时用言有相似之处,而不同于奴隶。甲骨文中亦不见有用众作人牲的记载。甲骨文的“丧众”、“丧众人”等,应视为众逃避劳役、兵役,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亡失。可见,众与奴隶有所差别,仍具有一定的地位,应是介于奴隶主贵族与奴隶之间的一个阶层。
“王大令众人曰田”卜辞拓片
在殷墟发现的近千座平民墓地中,大多数墓都有葬具和数量不等的随葬品,如农具、兵器及狗等,可知其墓主应是从事农业生产,有一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,同时又参与作战的人。这些人同甲骨文与先秦文献中所记载的众的身分相符,由此可知这些小墓即众的墓葬。
关于众和众人的身分问题,虽经多年争论,仍有许多不同见解,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意见:
① 认为是自由平民。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:徐喜辰《商殷奴隶制特征的探讨》、斯维至《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问题》。
② 认为是家长制家庭公社成员。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:赵锡元《试论殷代的主要生产者“众”和“众人”的社会身分》。
③ 认为是奴隶主。束世澂《夏代和商代的奴隶制》认为,甲骨文中“众”和“众人”有别,前者属于统治阶级, 后者是自由的公社成员、商代基本生产者。 陈福林《试论殷代的众、众人与羌的社会地位》认为,“众”和“众人”虽同属奴隶主阶级,但前者是奴隶主阶级中上层基本力量,后者则是奴隶主阶级的基层全体成员。
④ 认为是奴隶。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:郭沫若《奴隶制时代》及李亚农《殷代社会生活》、陈梦家《西周金文中的殷人身分》、王承祒《试论殷代的直接生产者释羌释众》、《对于〈试论殷代的直接生产者释羌释众〉的几点补充意见》、王玉哲《试述殷代的奴隶制度和国家的形成》。
⑤ 认为是族众。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:杨棫《论殷末周初的社会性质》、张政拏《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》。
上述五种意见最大的分歧在于众和众人的身分是否为奴隶。这一问题的解决,还有待于对古代史料,包括甲骨、金文、考古及古文献等的深入研究。据目前研究的情况来看,第一种意见较可信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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